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 上訴人
- 張錦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佩玉等間因102年訴字第1018號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8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佩玉等間因102年訴字第1018號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