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9號
- 原告
- 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龍川
以上上訴人與劉海朝、劉安祥等二人間因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
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