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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79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告
帝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龍川

以上上訴人與劉海朝、劉安祥等二人間因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

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7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