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
- 上訴人
- 吳明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志林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5,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9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志林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5,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