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政達
以上上訴人與被訴人王宣峰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98號確認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98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訴人王宣峰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98號確認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