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玉鑫企業有限公司、公誠有限公司間本
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39,85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