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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玉鑫企業有限公司、公誠有限公司間本

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39,85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