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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抗告人
呂昭誼
抗告人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建瑞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4月7日駁回抗告人部分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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