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 抗告人
- 呂昭誼
- 抗告人
-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樹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建瑞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4月7日駁回抗告人部分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建瑞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4月7日駁回抗告人部分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