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振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
字第39號請求更正抵押權登記內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
字第39號請求更正抵押權登記內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