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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明宏

      劉政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①劉明宏②劉政宏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1,335,366元②1,872,518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①21,399元②

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上訴人│建 物 門 牌 │占 用 地 號 │ 占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之│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 (新臺幣) ││├──┼───┼──────┼────────┼─────┼──────┼──────┤│ 1 │劉明宏│臺南市北區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  54 │ 24,729元 │1,335,366元 ││││精忠街101號 │0000-000地號││││├──┼───┼──────┼────────┼─────┼──────┼──────┤│ 2 │劉政宏│臺南市北區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  12 │ 24,729元 │296,748元  ││││精忠街103巷 │0000-000地號│││││││1號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  70 │ 22,511元 │1,575,770元 │││││0000-000地號││││├──┴───┴──────┴────────┴─────┴──────┴──────┤│ 合計:3,207,884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