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明宏
劉政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①劉明宏②劉政宏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1,335,366元②1,872,518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①21,399元②
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上訴人│建 物 門 牌 │占 用 地 號 │ 占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之│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 (新臺幣) ││├──┼───┼──────┼────────┼─────┼──────┼──────┤│ 1 │劉明宏│臺南市北區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 54 │ 24,729元 │1,335,366元 ││││精忠街101號 │0000-000地號││││├──┼───┼──────┼────────┼─────┼──────┼──────┤│ 2 │劉政宏│臺南市北區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 12 │ 24,729元 │296,748元 ││││精忠街103巷 │0000-000地號│││││││1號 ├────────┼─────┼──────┼──────┤││││臺南市北區延平段│ 70 │ 22,511元 │1,575,770元 │││││0000-000地號││││├──┴───┴──────┴────────┴─────┴──────┴──────┤│ 合計:3,207,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