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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4號

債權人
張秀鑾
債務人
余爵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兩造約定之清償日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辦理領回後翌日歸還」,借據上並另記載「附件: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書正本(102年度存字第597號)」,足見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應為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案件之提存款領回日之翌日。經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款,提存人係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領取完畢,有本院提存所回函附卷可稽,則前述借據所載債務之清償日,即應為該案件提存款領回日之翌日(102年12月28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約定清償日之翌日(102年12月29日)起算,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4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