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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4號

上訴人
原告
鄭幸美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依上訴人所提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2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就非財產上之訴及財產權

上之請求,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4,500,尚應補繳新台幣8,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