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鄭幸美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依上訴人所提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2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分別就非財產上之訴及財產權
上之請求,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4,500,尚應補繳新台幣8,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