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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號

返還帳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國勝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本件被

上訴人勳利實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上訴人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3年7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惟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予估算,堪認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

幣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帳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