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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沈陳秀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龔秀香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21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