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沈陳秀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龔秀香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21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訴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龔秀香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21
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