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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2號

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訴人
旭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林正憲因103年訴字第532號履行租賃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255,2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租賃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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