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蔡衛忠

      蔡美玲

視同上訴人 蔡阿珠

      蔡美娟

      蔡衛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衛國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8,7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3,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