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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即原告
何達雄
上訴人即原告
王月娥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國際家庭

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判決提起

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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