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何達雄
- 上訴人即原告
- 王月娥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吳宜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國際家庭
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判決提起
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