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
金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8月26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