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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27號

撤銷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彭振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請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固定有明文。惟若未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卻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自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50年間為了謀生至香港工作賺錢,長期客居於香港,目前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茲因聲請人一直健在,並未死亡,詎經戶政機關於戶籍登記上註記「民國陸拾年拾壹月捌日宣告死亡」等語,致聲請人無法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爰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俾聲請人能夠落葉歸根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本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據聲請人之哥哥張○○當庭指認聲請人確屬生存等情(參見本院103年8月18日訊問筆錄),故應認聲請人尚係生存至明。惟觀諸聲請人所提本院60年度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舊式戶籍謄本,顯然本院於60年11月8日僅裁定「准對失蹤人張勝雄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嗣經張勝雄之父親張○○誤向戶政機關申請(宣告)死亡登記,又經戶政機關於戶籍謄本上註記「民國陸拾年拾壹月捌日宣告死亡」,又遍查本院並無聲請人被宣告死亡之事件,換言之,聲請人並未經本院對其為死亡之宣告,至為明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並未被本院為死亡之宣告,聲請人請求撤銷對其死亡之宣告,即屬無據,應不准許,應予駁回。惟若聲請人認為戶政機關之登記有誤,自得依戶籍法之規定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撤銷或更正,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2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死亡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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