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27號
- 聲請人
-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固定有明文。惟若未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卻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自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50年間為了謀生至香港工作賺錢,長期客居於香港,目前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茲因聲請人一直健在,並未死亡,詎經戶政機關於戶籍登記上註記「民國陸拾年拾壹月捌日宣告死亡」等語,致聲請人無法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爰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俾聲請人能夠落葉歸根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本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據聲請人之哥哥張○○當庭指認聲請人確屬生存等情(參見本院103年8月18日訊問筆錄),故應認聲請人尚係生存至明。惟觀諸聲請人所提本院60年度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舊式戶籍謄本,顯然本院於60年11月8日僅裁定「准對失蹤人張勝雄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嗣經張勝雄之父親張○○誤向戶政機關申請(宣告)死亡登記,又經戶政機關於戶籍謄本上註記「民國陸拾年拾壹月捌日宣告死亡」,又遍查本院並無聲請人被宣告死亡之事件,換言之,聲請人並未經本院對其為死亡之宣告,至為明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並未被本院為死亡之宣告,聲請人請求撤銷對其死亡之宣告,即屬無據,應不准許,應予駁回。惟若聲請人認為戶政機關之登記有誤,自得依戶籍法之規定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撤銷或更正,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