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54號
- 債權人
- 張秀鑾
- 債務人
- 余爵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兩造約定之清償日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辦理領回後翌日歸還」,借據上並另記載「附件: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書正本(102年度存字第597號)」,足見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應為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案件之提存款領回日之翌日。經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97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款,提存人係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領取完畢,有本院提存所回函附卷可稽,則前述借據所載債務之清償日,即應為該案件提存款領回日之翌日(102年12月28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約定清償日之翌日(102年12月29日)起算,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