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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告
陳祈助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安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㈠按因定期

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薪資部分,依前開規定,本應以原告

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此部分

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然兩造間僱傭契約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

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自應推定

其存續期間,而原告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有原告起訴狀後附

離職證明書之記載可稽,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

齡65歲即124年11月24日已逾10年,依前開但書規定,自應以10

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

主張其每月平均薪資係新臺幣(下同)281,521元,是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782,520元(計算式:281,521元×120個月

=33,782,520)。㈡原告另請求被告按月提繳9,000元至原告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亦以10年計算,總計為

1,080,000元(計算式:9,000元×120個月=1,080,000),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4,862,520元(計算式:33,782,520+1,

080,000=34,862,52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56元。惟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

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