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4號
- 原告
- 陳祈助
- 訴訟代理人
- 林媗琪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安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㈠按因定期
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
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薪資部分,依前開規定,本應以原告
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此部分
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然兩造間僱傭契約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
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自應推定
其存續期間,而原告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有原告起訴狀後附
離職證明書之記載可稽,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
齡65歲即124年11月24日已逾10年,依前開但書規定,自應以10
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
主張其每月平均薪資係新臺幣(下同)281,521元,是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782,520元(計算式:281,521元×120個月
=33,782,520)。㈡原告另請求被告按月提繳9,000元至原告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亦以10年計算,總計為
1,080,000元(計算式:9,000元×120個月=1,080,000),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4,862,520元(計算式:33,782,520+1,
080,000=34,862,52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56元。惟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
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