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6號
- 上訴人
- 邱寶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陳秀娥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516號給付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陳秀娥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516號給付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