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張謝銘
- 法定代理人
- 張謝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億寢具有限公司、楊淑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