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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張謝銘
法定代理人
張謝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億寢具有限公司、楊淑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