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賴嚮景
- 上訴人
-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玉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琪等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95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67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