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清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謝有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重訴
字第196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59,980元(即先位聲明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2,09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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