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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塗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塗全(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昕洧、賴畇蓁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1日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萬2,073元【計算式:4萬6,3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5.19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75萬400元(同段191建號建物課稅現值)+4萬6,300元/平方公尺(同段 103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3.52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 75萬400元(同段192建號建物課稅現值)=931萬2,07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萬9,9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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