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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洪文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淑美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576,504元《主文第1項為790,000元,主文第2項為10,

786,504元〈每月6萬元,自民國103年9月5日起至125年6月5日上

訴人年滿65歲,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

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0,786,504元【計算方式為:720,00

0×14.00000000+( 720,000×0.00000000)×(15.00000000-00.0

0000000) =10,786,503.000000000。其中14.00000000為年別單

利5%第21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5.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2年

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1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27

4/366=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