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洪文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淑美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7號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1,576,504元《主文第1項為790,000元,主文第2項為10,
786,504元〈每月6萬元,自民國103年9月5日起至125年6月5日上
訴人年滿65歲,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
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10,786,504元【計算方式為:720,00
0×14.00000000+( 720,000×0.00000000)×(15.00000000-00.0
0000000) =10,786,503.000000000。其中14.00000000為年別單
利5%第21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5.00000000為年別單利5%第22年
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1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27
4/366=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下進位】》,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