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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衡昇

以上上訴人與范金蓮因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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