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衡昇
以上上訴人與范金蓮因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以上上訴人與范金蓮因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