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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

金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8月26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