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代理人
- 王雅惠
- 債務人
- 施聖彰
洪阿梅
一、債務人施聖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施聖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阿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聖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施聖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阿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