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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王雅惠
債務人
施聖彰

      洪阿梅

一、債務人施聖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施聖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阿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聖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施聖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阿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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