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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
金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統鹿正門聖母廟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0,9

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