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號
- 抗告人
- 黃典隆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蕭松榮間因104年度字聲第100號聲請負擔無
益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0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蕭松榮間因104年度字聲第100號聲請負擔無
益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