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
- 上訴人
- 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