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

塗銷限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告
陳則維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杰、陳錦源等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所

為聲明內容為塗銷限制登記事項,而限制登記之內容為「依台南

地方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

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

」,此限制登記內容為關於所有權之爭訟,核屬因財產而涉訟事

項。而上開限制登記未塗銷前,原告等共有人無從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是以原告等共有人全體因限制登記之塗銷,受有可為所有

權之移轉登記而自由買賣之利益,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之如附表所示17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

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783,4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7,752元。原告僅繳納9,250元,尚欠

458,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 │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面積│總計││││方公尺(103 │(平方公尺)│││││││年1月) │││││├──┼───────────┼──────┼──────┼────┼──────────┼─────┤│1  │臺南市安南區溪頂段17地│41,300元│13.14 │全部│542,682元 │51,783,464│││號土地│││││元│├──┼───────────┼──────┼──────┼────┼──────────┤││2  │同段18地號土地│41,300元│366.06│全部│15,118,278元││├──┼───────────┼──────┼──────┼────┼──────────┤││3  │同段19地號土地│41,300元│64.27 │全部│2,654,351元 ││├──┼───────────┼──────┼──────┼────┼──────────┤││4  │同段1051地號土地│2,300元 │1,405.18│全部│3,231,914元 ││├──┼───────────┼──────┼──────┼────┼──────────┤││5  │同段1054地號土地│2,300元 │523.05│全部│1,203,015元 ││├──┼───────────┼──────┼──────┼────┼──────────┤││6  │同段1055地號土地│2,300元 │258.72│全部│595,056元 ││├──┼───────────┼──────┼──────┼────┼──────────┤││7  │同段1056地號土地│2,300元 │41.04 │全部│94,392元││├──┼───────────┼──────┼──────┼────┼──────────┤││8  │同段1058地號土地│2,300元 │48│全部│110,400元 ││├──┼───────────┼──────┼──────┼────┼──────────┤││9  │同段1059地號土地│2,300元 │3,343.1 │全部│7,689,130元 ││├──┼───────────┼──────┼──────┼────┼──────────┤││10 │同段1088地號土地│2,300元 │1,427 │全部│3,282,100元 ││├──┼───────────┼──────┼──────┼────┼──────────┤││11 │同段1091地號土地│2,300元 │974.25│全部│2,240,775元 ││├──┼───────────┼──────┼──────┼────┼──────────┤││12 │同段1094地號土地│2,300元 │86.36 │全部│198,628元 ││├──┼───────────┼──────┼──────┼────┼──────────┤││13 │同段1106地號土地│2,300元 │287.02│全部│660,146元 ││├──┼───────────┼──────┼──────┼────┼──────────┤││14 │同段1110地號土地│31,300元│114.11│全部│3,571,643元 ││├──┼───────────┼──────┼──────┼────┼──────────┤││15 │同段1111地號土地│31,300元│47.06 │全部│1,472,978元 ││├──┼───────────┼──────┼──────┼────┼──────────┤││16 │同段1112地號土地│21,600元│404.61│全部│8,739,576元 ││├──┼───────────┼──────┼──────┼────┼──────────┤││17 │臺南市安南區安東段1355│34,400元│11│全部│378,400元 ││││地號土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限制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