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6號
- 原告
- 陳則維
- 訴訟代理人
- 何紫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杰、陳錦源等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所
為聲明內容為塗銷限制登記事項,而限制登記之內容為「依台南
地方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
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陳林水錦限制範圍:全部。
」,此限制登記內容為關於所有權之爭訟,核屬因財產而涉訟事
項。而上開限制登記未塗銷前,原告等共有人無從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是以原告等共有人全體因限制登記之塗銷,受有可為所有
權之移轉登記而自由買賣之利益,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之如附表所示17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
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783,4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7,752元。原告僅繳納9,250元,尚欠
458,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 │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面積│總計││││方公尺(103 │(平方公尺)│││││││年1月) │││││├──┼───────────┼──────┼──────┼────┼──────────┼─────┤│1 │臺南市安南區溪頂段17地│41,300元│13.14 │全部│542,682元 │51,783,464│││號土地│││││元│├──┼───────────┼──────┼──────┼────┼──────────┤││2 │同段18地號土地│41,300元│366.06│全部│15,118,278元││├──┼───────────┼──────┼──────┼────┼──────────┤││3 │同段19地號土地│41,300元│64.27 │全部│2,654,351元 ││├──┼───────────┼──────┼──────┼────┼──────────┤││4 │同段1051地號土地│2,300元 │1,405.18│全部│3,231,914元 ││├──┼───────────┼──────┼──────┼────┼──────────┤││5 │同段1054地號土地│2,300元 │523.05│全部│1,203,015元 ││├──┼───────────┼──────┼──────┼────┼──────────┤││6 │同段1055地號土地│2,300元 │258.72│全部│595,056元 ││├──┼───────────┼──────┼──────┼────┼──────────┤││7 │同段1056地號土地│2,300元 │41.04 │全部│94,392元││├──┼───────────┼──────┼──────┼────┼──────────┤││8 │同段1058地號土地│2,300元 │48│全部│110,400元 ││├──┼───────────┼──────┼──────┼────┼──────────┤││9 │同段1059地號土地│2,300元 │3,343.1 │全部│7,689,130元 ││├──┼───────────┼──────┼──────┼────┼──────────┤││10 │同段1088地號土地│2,300元 │1,427 │全部│3,282,100元 ││├──┼───────────┼──────┼──────┼────┼──────────┤││11 │同段1091地號土地│2,300元 │974.25│全部│2,240,775元 ││├──┼───────────┼──────┼──────┼────┼──────────┤││12 │同段1094地號土地│2,300元 │86.36 │全部│198,628元 ││├──┼───────────┼──────┼──────┼────┼──────────┤││13 │同段1106地號土地│2,300元 │287.02│全部│660,146元 ││├──┼───────────┼──────┼──────┼────┼──────────┤││14 │同段1110地號土地│31,300元│114.11│全部│3,571,643元 ││├──┼───────────┼──────┼──────┼────┼──────────┤││15 │同段1111地號土地│31,300元│47.06 │全部│1,472,978元 ││├──┼───────────┼──────┼──────┼────┼──────────┤││16 │同段1112地號土地│21,600元│404.61│全部│8,739,576元 ││├──┼───────────┼──────┼──────┼────┼──────────┤││17 │臺南市安南區安東段1355│34,400元│11│全部│378,400元 ││││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