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8號
- 上訴人
- 李忠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24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