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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

給付工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大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鎮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96號給付工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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