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陳建助
陳和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元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804,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