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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

重上字第29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0月

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

第一項命上訴人將坐落附表如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民國105年2

月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2)建物(面積389.04平方公尺)

清除,及返還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786,101元(15,235元1,162.67

㎡+15,235元1,186.27㎡=17,713,277.45元+18,072,823元=

35,786,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4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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