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達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26號給
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05,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達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26號給
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05,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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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