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5號
- 債權人
-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成
- 債務人
- 劉峻瑋(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法定代理人
- 唐敏菁
一、債務人劉峻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呈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代辦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