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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石雍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叁佰柒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雍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16日止累計590,370元正未給付,其中177,234元為消費款;409,581元為循環利息;3,5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001│新臺幣177234│石雍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元││2月17日 ││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