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務人
- 石雍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叁佰柒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石雍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2月16日止累計590,370元正未給付,其中177,234元為消費款;409,581元為循環利息;3,55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001│新臺幣177234│石雍賢│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元││2月17日 ││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