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662號
- 債權人
-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成
- 債務人
- 劉峻瑋即唐聰燦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唐敏菁
一、債務人劉峻瑋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唐聰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又債權人本件僅就其未取得執行名義之利息債權,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就此債權關於本金及部分利息之請求,前已向本院聲請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18166號支付命令確定,附此敘明。另依聲請狀之事實理由所載,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原係存在於債權人與被繼承人唐聰燦間,聲請狀誤列債務人為劉峻瑋即唐聰明即唐聰燦之繼承人,顯有錯誤,爰予更正。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6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