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
- 上訴人
- 金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全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統鹿正門聖母廟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70,9
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3,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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