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字第1號
- 上訴人
-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月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呂黃麗華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0萬元(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