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勝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姜日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85,598 元,核其上訴裁判費為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