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林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智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3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