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號
- 原告
- 黃典隆
以上原告與被告柯文哲等間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求為判決;
「一、命被告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提出保證之
本票得請求給付借款,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書證。二、賜判被告
應保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牴觸
民法第474條、票據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同法第226條
,未有合法起訴、判決存在。三、回復被告台南地方法院應更正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判決主文請求給付借款繼續
審判原狀及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裁定主文回
復原狀之訴繼續審判原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新台幣三千元裁
判費,然未於訴狀分別載明上開一至三項請求系爭訴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
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