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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號

給付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號

原告
黃典隆

以上原告與被告柯文哲等間因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求為判決;

「一、命被告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提出保證之

本票得請求給付借款,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書證。二、賜判被告

應保護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牴觸

民法第474條、票據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同法第226條

,未有合法起訴、判決存在。三、回復被告台南地方法院應更正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73年訴字第1392號判決主文請求給付借款繼續

審判原狀及更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裁定主文回

復原狀之訴繼續審判原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新台幣三千元裁

判費,然未於訴狀分別載明上開一至三項請求系爭訴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

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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