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上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禹仁
- 送達代收人
- 黃鈺庭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蔡政祐間
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21,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