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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上豐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禹仁
送達代收人
黃鈺庭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蔡政祐間

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21,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