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品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素玲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素玲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