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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8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訴人
李忠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24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