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安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克祥因本院104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金
額為新臺幣2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84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克祥因本院104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金
額為新臺幣2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84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