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仲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
重勞訴字第5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8,207,13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
重勞訴字第5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8,207,13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