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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仲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

重勞訴字第5 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8,207,13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3,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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